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9-12 点击数: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和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劝导,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二条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警示提醒是对群众反映有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或经了解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四条对党员干部警示提醒由院党委成员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施。

第五条警示提醒对象是学院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的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二)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三)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中满意率低于3/4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七条警示提醒的要求

警示提醒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由谈话人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警示提醒对象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   

第八条本制度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警示提醒谈话记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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