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9-12 点击数: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和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诫勉督导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条诫勉督导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工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帮助纠错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对党员干部诫勉督导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诫勉督导对象是全院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经初核或了解,错误行为轻微的;   

(三)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四)缺乏经验,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六条诫勉督导的程序

(一)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书,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内容。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向诫勉督导对象谈话,进行引导、告诫、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诫勉督导对象应就指出的问题,认真负责地做出检查和承诺,提出整改措施,向组织书面报告。   

(三)诫勉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相关记录资料定期保存。   

第七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诫勉督导对象的思想变化和工作表现情况,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诫勉督导对象对组织的督察引导、勉励帮助,应本着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的态度,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同时要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干事创业。

第九条本制度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诫勉督导登记表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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