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9-12 点击数: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和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令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处于纪律处分边缘的党员干部,扩大教育监督面,旨在形成对党员干部的保护挽救机制。

第二条责令纠错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其他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训诫纠错范围。

第三条责令纠错通过监督检查、调查初核发现问题,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并跟踪监督,限期改正。

第四条对党员干部责令纠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对处级领导干部责令纠错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责令纠错对象是全院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了解,已构成违纪,但错误行为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但情节较轻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   

(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率超过1/3的;   

(七)有错误行为,经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的;   

(八)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七条责令纠错程序和要求

(一)向责令对象发出通知,指出需要责令纠借的问题。责令通知同时抄送责令对象所在部门。   

(二)向责令对象通知责令的时间和地点,与责令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改要求。   

(三)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令谈话由院党委书记、院纪委书记实施;对副处级领导干部责令谈话由分管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施;对科级(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一般党员干部责令谈话,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令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对非党员干部责令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处组织实施,责令对象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参加。   

(四)责令纠错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训示、限改内容作出记录,并由责令对象签字确认。   

(五)责令纠错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责令的问题作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学院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令对象跟踪监督,切实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责令对象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先进,不得提拔;经责令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对其作出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九条责令纠错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廉政档案或备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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