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公务活动中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

作者: 时间:2014-09-12 点击数:

为了使学院各级领导及广大教职工在日常工作和各种公务活动中逐步树立和培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节约意识和良好习惯,杜绝铺张浪费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增强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和广大教职工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加强学习,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二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下属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不准以虚报、谎报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三条遵守公共财物管理与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借用公款使用逾期不还;  

(三)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职工的选拔调动程序办事。禁止借选拔干部、调动职工之机谋取私利。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干部职工的选拔与调动工作;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上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和提供各种方便;  

(五)不准以个人感情亲疏取人,工作中涉及到亲属、子女的有关问题要主动回避;  

(六)不准擅自向有关部门暗示考察、提拔对象,干预下级或其他部门的干部任免工作;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任免干部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第五条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工作人员;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禁止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或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户交通工具供个人使用;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四)严格控制各种会议,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本规定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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